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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10版:同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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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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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财政设专门账户 支付政府债务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薛小丽

本报讯 厦门政府性债务将纳入法制化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准备金制度,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核算。8月1日起,《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

多年来,厦门市通过举债融资进行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此同时,因厦门市政府性债务规模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政府性债务风险逐渐加大。因此,厦门通过地方立法,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根据办法,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编制时,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计划应当包括举借数额、偿还资金来源和期限、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等内容。

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安排资金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借政府性债务。

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用于支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厦门市财政部门每半年评估一次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当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增贷款,并采取措施降低债务规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借的,应当按照规定由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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