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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8版:同城/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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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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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庭审 被告中途跑了
法官:被告欠钱事实清楚,依法缺席判决其必须偿还借款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谢颖琳 严淑珍

本报讯 昨天,因为欠债18500元,小刘被告上龙文法院朝阳法庭。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完事实理由,并出示借条。可法官让小刘出示证据,证明确实没钱偿还时,她突然生气离席,骑上摩托车跑了。

法官称,小刘中途离席,等于放弃了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权利。本案事实清楚,法庭依法缺席判决其必须偿还欠款。

法官庭前调解 双方未能一致

今年年初,陈女士将1.9万元借给女儿的闺蜜小刘。至今,小刘只还了500元,多次催讨不成,陈女士将她告上法庭。

昨日,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小刘承认还欠陈女士18500元,但因为一直没有工作,又要在家照顾生病老人,每个月顶多只能偿还800元。陈女士一听不同意了,说自己急需用钱,每个月800元根本不够,每月至少也得偿还3000元才行。

分期付款调解不成,法官又换了个方案,让陈女士少讨回一些,小刘跟别人借钱一次性还清。陈女士同意小刘一次性归还15000元,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小刘却坚持只能给付8000元。数额差距太大,双方都不肯让步,只能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问证据 被告生气离开了

庭审过程中,陈女士陈述完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并拿出借条让小刘当场核对。

这时,小刘情绪激动,承认借条是她亲笔写的,自己尚欠陈女士18500元,只是没有钱偿还,非要让她还钱,那干脆把她抓去坐牢。

当法官询问小刘是否有证据时,她声称现在确实没钱,到他们村里随便找人问都知道。在法官多次询问是否有证据提交时,她一生气,不顾庭审尚在进行,拔腿跑出法庭,骑上摩托车就走了。小刘走后,法官多次给她打电话都无人接听。

被告中途退庭 法院缺席审判

经办法官介绍,当事人只有出庭,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到庭,甚至中途退庭,法院就无法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尚欠陈女士借款18500元,有借条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陈女士请求小刘偿还欠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小刘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小刘应偿还陈女士借款1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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