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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4版:民生/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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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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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2绿地没了 冒出个停车场”追踪
多数业主已同意拆除停车场;要求整改时限已过,城建部门却称“没有拆除的执法权”

冒出来的停车场 到底该谁来拆

龙海市城建监察大队发的整改通知书

本报讯 在多数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龙海石码镇圆融·锦江明珠小区300㎡绿地被擅自改成停车场。随后,物业表示将征求业主意见,如果业主同意,肯定会拆除;龙海市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在7月3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理(本报7月11日、7月16日曾作报道)。

可半个多月过去了,整改时限已过,违规改建的停车场拆除一事仍未有进展。

【动态跟进】

物业:多数业主要求拆除 最好由部门出面

关于停车场的去留,物业于7月15日在小区内贴出意见征询通知;意见征求结果是:80多户业主不同意拆除,140多户业主同意拆除,200多户业主持中立意见。

漳州万佳友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汤经理说,照情况看,要求拆除的业主占多数,因此停车场要拆;但搭建停车场的施工方没有收到钱,不同意拆除,物业也没办法,最好是由部门出面进行强拆。

昨天上午,锦江明珠物业负责人陈主任说,停车场肯定不是物业要求搭的。

开发商:费用愿意承担 但要拆还得先协商

对此,开发商漳州市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经理说,停车场不是开发商搭的,也没有收到书面的搭建通知。

现在拆除停车场是肯定的,拆的费用开发商也愿意承担。但是开发商只有监督的职责,拆除的具体事宜,还得要下周一请物业、施工方几方坐下来共同协商。

【部门说法】

城建监察大队:整改通知书已出 但无执法权

7月16日,龙海市市容管理处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开出整改通知书。当时,该部门工作人员还表示,整改期为15天,逾期没有整改,将予以强制拆除。

半个多月过去了,昨天上午,城建第二中队一工作人员说,小区内的违建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没有强拆的执法权;应该由房管局监管,或者由其向上级部门反映。龙海市市容管理处负责人则称,有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还不好说,具体得问出具通知书的二中队。

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负责人说,他们并不是龙海城建监察大队的上级部门。

房管局:已让物管站协商 有监管权无强拆权

对此,龙海市房管局陈局长回应,已经让物管站到小区内多次协商,违规搭建的停车场,房管局只有监管权,并没有强拆的执法权。

龙海市物管站林站长说,强拆停车场的权利应该是城建部门的。今年新的《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第52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建设局:停车场一定要拆 城建部门有执法权

龙海市建设局高局长也表示,根据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违法行为,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依法查处。龙海市市容管理处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本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龙海市建设局也没有要求该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不能拆除违规建筑物。二中队应该履行执法义务。

高局长明确表示:“停车场,是一定要拆掉的。昨天下午,开发商、物业、施工方三方已经在协商,具体拆掉停车场的钱由谁来支付,等协商好后将拆除。如果物业及开发商接下来没有按规定拆除停车场,我们将督促龙海市市容管理处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到场整改。”

【世相贴士】

律师: 除非撤销行政行为 出具了就认定有效

“出具整改通知书是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严肃性,除非自行撤销该行为,否则出具了就应该认定为有效”。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说,龙海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有没有强制执行权应该看其成立时规定的职责范围。但根据其开出的通知书上所说“逾期将依法处理”,那么“处理”就是其一个职责所在。如果自身有强制执法权,就应该履行职责;如果没有,应该移送到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

另外,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目前的停车场实际受益人是谁,也可走法律途径将其告上法庭。如果都否认搭建了停车场,也可要求物业行使其管理职责。因为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之间就已经达成了合同关系,委托物业进行小区管理,绿地未经允许,被擅自改造成停车场,物业的管理存在瑕疵,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N本报记者 郑娟娟 方锦燕 张娟/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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