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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Y02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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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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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
学校用不合格食品 最高罚20万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6日上午,省长苏树林主持召开第八次省政府常务会议。

会议研究通过了决定,将《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也意味着,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罚金,由原先最高的3万元大幅提升至20万元。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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