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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7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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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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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工商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
重查中介市场15类违规行为

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许悦 沈少光

本报讯 明明是开发商提供的1万元优惠,房产中介却故意误导,令消费者认为需通过中介才能拿到优惠;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经纪人收取的“按揭居间服务费”,让人看不明白……(本报上周均作过报道)

从8月份开始,漳州市工商局将联合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15类违法违规行为。此次行动将持续3个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也将依法处以罚款。

以下15类违法违规行为,将被重点查处,市民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0.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11.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1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

14.未建立执业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执业记录;

15.进行虚假宣传,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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