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戴敏 通讯员 林宇田
本报讯 主动投案就等于自首,法院判决时会从轻判决?这可不一定!昨日,由新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李某凤虽然投案,却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假自首,最终李某凤从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改判为10年6个月。这是新罗区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中,今年第三起抗诉成功的案件。
2011年1月,从外地来到龙岩打工的李某凤从他人手中包下某酒店的二、三楼楼层,开办“水立方休闲会所”。表面上,水立方会所经营足浴按摩等生意,暗地里却在会所内组织卖淫。至2011年3月1日被公安查获时,李某凤共组织卖淫活动1044人次、非法获利计318200元。
李某凤在公安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但她对组织卖淫没有如实供述。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要么完全否认涉案事实,要么仅供认自己只是帮他人管理财务。司法机关出示全部证据后,李某凤才认可部分事实,但仍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最终,龙岩市中级法院考虑到李某凤案发后主动投案,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而一审判处李某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款2万元。
主动投案就可视为自首?新罗区检察院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刑法设立自首制既是为了鼓励悔罪,充分实现刑法对犯罪的惩罚与教育目的,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即自首需要主动投案,也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某凤虽是主动投案,但认罪过程是经两次退查、两次开庭后,慑于法律威严才认罪,不具主动悔罪的表现,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自首的本质,是假自首。
前日,新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龙岩市中级法院做出了依法改判,李某凤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