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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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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陈碧梧 庄萍萍 本报讯 昨日,泉港法院一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23岁的泉港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半。 2008年10月,刘某伙同他人窜至泉港涂岭镇、前黄镇等地的电信通讯基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光、电缆线若干条,合计分别为550米和136米,总价值5404元,需要修复的总费用43853元,影响3113个用户电话无法使用,累计造成通信中断28小时。去年底,刘某主动投案并退出部分赃款。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考虑到他有自首及退出赃款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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