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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6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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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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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小学生惨遭绑架撕票”追踪
晋江绑架撕票案主犯一审判死
同案犯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N本报记者 韩影

本报讯 晋江12岁小学生遭绑架撕票一案(本报5月28日N1版曾报道),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前日,泉州中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主犯吴某宗死刑,同案犯李某龙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5月20日傍晚6时许,晋江福隆小区三期篮球场,在此打篮球的小航(化名)被吴某宗两人盯上。他们用仿真手枪引诱小航,将他骗上车后,逼他说出家人电话,勒索百万元。因担心事情败露,吴某宗两人起了撕票歹念,把小航载至三明建宁县里沙溪电站水库附近后,将小航装入塑料袋,投放石块再沉入水库,致小航溺亡。案发20小时后,二人落网。他们交代,此前在晋江西园经营门窗店,生意惨淡欠下几十万元,便模仿电影里情节实施绑架。

□释法

何谓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若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5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其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20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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