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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同城/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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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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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男子15年‘停薪留职’之谜”
未安排工作而代缴社保 属违规
漳浦县纪委效能办通报,建议追究县交通局、机关社保中心相关人员责任

N本报记者 周杨宁 黄颖

核心提示 漳浦人蓝志雄,1994年毕业于福建省交通学校,在毕业包分配的年代,他被分配到漳浦县交通局,报到时被告知没有编制,未能安排工作。

1998年,从未到岗上班的蓝志雄,与漳浦县交通局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此后14年,交通局一直为他缴社保。

直到今年4月,蓝志雄才发现自己“被社保”。他怀疑编制可能是被局长之女占用,要求恢复公职(详见本报3月27日报道)。

昨天,漳浦县纪委效能办通报调查结论:蓝志雄未被安排工作,确实由于当时人员超编;其停薪留职和办社保,均是县交通局和机关社保中心相关人员违规,建议追责;同时责成县交通局追回替其缴纳的社保金1.89万余元。

【焦点问题】

为何分配工作却没有编制?

1995年12月,蓝志雄收到漳浦县人事局开出的就业介绍信,“就业工作单位”一栏写着:交通局所属单位。

报到时,时任局长邱秋月告知,没有省交通厅编制,蓝志雄得回家等待。邱秋月证实,当年蓝志雄来找他安排工作,但人数超编进不了。

漳浦县纪委效能办称,经调查,当时人事局将蓝志雄安排到交通局下属的运管所。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工资基金都由省编委、省交通厅掌握下达,县人事局代管。当时,运管所的编制超编,根据当时省人事厅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满编、超编单位不准继续增加人员,人员只出不进。

没上一天班为何停薪留职?

蓝志雄没能被安排工作,便开始四处打工,结果还因无法落户,办不了身份证。

当时,他除在工作单位落户外,就只能迁回农村原籍。蓝志雄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岗位,但是被分配到漳浦县交通局,应在交通局落户。

根据当时的户籍规定,单位集体户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措施,大中专户口迁移证期限一个月,期限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落户家庭户籍所在地。纪委调查认为,蓝志雄提出落户交通局集体户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

但是,根据规定,只有企业的富余固定职工才适用办理停薪留职。调查查明,当时漳浦县交通局未安排蓝志雄工作,蓝志雄不符合办理停薪留职的条件。因此,县交通局与蓝志雄签订三年(从1998年8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止)停薪留职协议,是违规操作。

交通局为何一直代缴社保?

按照《停薪留职协议书》,蓝志雄每月全额缴纳社保金和管理费合计152.32元,再由交通局代缴。

签订协议后,交通局人秘股股长刘加茂虚造职工花名册,经财务股股长张水军、局长邱秋月签名,上报机关社保中心投保。蓝志雄则从1998年8月至1999年2月,按月缴纳全额社保金等共计1066.24元。

调查组发现,此后蓝志雄未再缴社保金,但交通局未向机关社保中心申请核减,致使14年未能纠错。

到2013年4月,漳浦县交通局共替蓝志雄缴纳社保金18957.44元。其间,在缺乏蓝志雄工资基数的前提下,机关社保中心4次随意变动其缴费基数。

调查组认为,漳浦县交通局为蓝志雄办理停薪留职,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是违规的。机关社保中心为蓝志雄变更社保金工资基数,也属违规。

【调查结论】

追回代缴社保金 对违规人员追责

漳浦县纪委效能办通报称,蓝志雄与县交通局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和为其办理社保,均为工作人员违规所致;蓝志雄反映邱秋月在人员超编情况下招收其女儿在运管所工作的问题,经查招工属实,但其女儿未列入省交通厅的编制及工资基金管理,而是合同工性质。

通报称,蓝志雄要求恢复公职和赔偿损失,无据可依,不予支持;建议追究县交通局、县机关社保中心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责成县交通局追回替蓝志雄缴纳的社保金18957.44元,并重新核减社保名单。

而对于效能办的调查结论,蓝志雄说他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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