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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同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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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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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公示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也要明码标价;不公示,市民可拒缴

N本报记者 林秋燕 通讯员 龚晓凤

本报讯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明码标价。近日,厦门市物价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明确说明,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果变更,公示内容也要及时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还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变更。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变更。

此外,《通知》详细规定了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年度收费审验,也会强化辖区内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

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拨打“12358”举报电话,向价格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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