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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据了解,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0年和2008年均曾试水。与前两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内容相比,在此次国务院的批复中,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
□背景
金融联席会议
并非第一次试水
据了解,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内并不是第一次试水。金融监管部门最早的分工合作机制始于2000年。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碰头讨论。
2003年4月底银监会成立之后,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央行一方换成了银监会。当年9月,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例会召开是次年3月。此后,监管联席会议再没有召开过。
停滞4年多之后,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2008年重新启动。当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的一份通知要求,央行会同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解读
能否产生新影响
还有待观察
与前两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内容相比,在此次国务院的批复中,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同时确定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有分析人士认为,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次启动后,能否在金融监管方面产生新的影响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