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韩影
本报讯 四世同堂,本是好事。可龙岩这家子,几代人都过得紧巴巴的,挺不容易的,赡养老人,也就成了一种负担。
为此,父亲和儿子签了份协议,由儿子替父亲给奶奶尽孝,日后儿子不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然而,他们的生活,却没有因此平静下来,老人去世后,这对父子两次对簿公堂。
父亲认为,无论如何儿子就该对自己尽孝;儿子则认为,协议在先,父亲不能出尔反尔。
他们的协议有效吗?来看看法官和律师的解释,应该会让你豁然开朗。
一张赡养协议
阿强一家,都是龙岩新罗区乡下的农民,几代人的日子都困难。
2000年4月,年逾花甲的父亲阿彪,因无力再赡养阿强的奶奶,就与阿强达成协议,即老太太将房产登记在阿强名下,由阿强替父亲尽赡养义务。达成协议后,由阿强料理奶奶的生活及百年后事,阿彪不再介入赡养,但日后,阿强不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2011年2月,98岁的奶奶去世。其间,阿强为照顾体弱多病的奶奶及料理后事,共花费近3万元的费用。
然而,老人去世后,阿强和父亲却开始对簿公堂。
两场父子官司
父亲阿彪,首先将儿子阿强推上被告席,请求儿子支付他和老伴的赡养费。
2012年3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令阿强应支付父母赡养费,每月各60元。
阿强不服,称父亲出尔反尔。他认为,既然自己代父亲尽了赡养奶奶的义务,按照父子双方达成的协议,他就不该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过鉴于法院已作出上述判决,阿强无力推脱赡养父母的义务,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他偿还自己替其赡养奶奶时,支付的经济费用。
近日,新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强的起诉请求。
一份司法解释
驳回阿强的诉求,法院的解释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虽然阿强对奶奶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但他对奶奶的赡养照顾,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亲情是无价的,是不能对等的,因此阿强要求父亲返还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美蓉律师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父子俩签订的赡养义务转让协议,免除阿彪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是无效的,但由于阿强已实际履行完毕赡养义务,且奶奶亦没有提出过异议,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鼓励和肯定阿强的善举,发扬传统尊老爱幼的优良美德,维持既成的事实符合情理。同样,协议中免除儿子对父亲的法定赡养义务,也是无效的。阿强经济困难可以理解,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逃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速递】
有关赡养义务的几个法律问题
赡养父母,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7月1日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给做儿女的敲了警钟,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对赡养问题存在误区。
在这里,我们邀请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美蓉律师,给大家提个醒。
一、出嫁的女儿,也应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二、父母再婚,子女仍应赡养
《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分不到财产,也要赡养老人
在一些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不对的。
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论分家与否,分家产是否公平,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不给看孩子,就不赡养?
不少年轻父母常将孩子交给家里老人看管,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便有子女以老人没照顾自己的孩子为由,推卸赡养义务。其实,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是说不通的。
五、不继承遗产,也得赡养老人
有一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