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8月23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N本报记者 廖海霞 通讯员 吴思思 陈伟莲 本报讯 50岁南安人李某运气有些背。去年5月28日下午,他骑摩托车经过石狮曾坑社区宝塔路,被一从天而降的木板砸倒,多处骨折,为九级伤残。其后续医疗费1万元。一气之下,他将房主杨某告上法庭。 48岁的杨某称“有点冤”。当天,他请人清理杂物。因工人疏忽大意,致使杂物掉下。他觉得应由承办清洁工作的晋江某绿化公司负责。 近日,石狮法院湖滨法庭对此案审理,认为杨某请两名环卫工人清理杂物,并口头答应支付清理费用200元。在清理杂物过程中,杨某并未在现场监督,导致李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被判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万多元。 | |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