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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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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魏腾宏 本报讯 为吸引消费者,商家常利用会员卡、消费券等方式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不过,为了规避风险,不少经营者在印制会员卡、消费券时,加上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条款。而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发文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针对“最终解释权”的投诉也日益成为工商部门受理的热点。今年8月,鲤城工商局检查大队在辖区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整治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截至昨日,鲤城工商局检查大队已立案调查4起,涉及餐饮、养生、进口食品等多行业。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这些商家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调查证实后,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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