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10岁女童在水坑边玩水,落水溺亡。女童家人认为,挖水坑的机砖厂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才导致不幸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到底,这责任谁来担?
前天,漳州市多元调处中心对这事作出调解:溺亡女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尽到监护职责,而当事机砖厂负有看护职责,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由机砖厂一次性给付女童家人9万作为经济补偿,双方权利义务到此终结。
【事件】
10龄童水坑溺亡
家长向机砖厂索赔
邓某在芗城区一钢铁企业上班,女儿平时都住在学校里。今年暑假,10岁的女儿小秋到邓某的租房和他一起住。8月25日,小秋跟邓某说要出去玩耍,邓某同意了,没叮嘱什么就去上班了。
到了当天下午5点多,邓某夫妻回家,却没有发现女儿小秋,于是四处寻找。结果被告知,附近一机砖厂取土的水坑发现一具女童尸体,已被送到了殡仪馆。经辨认,死者确实为小秋。经法医及民警进行尸体检验、现场勘验及案情调查,排除他杀,确定其是因为溺水死亡。
事后,邓某一家找到机砖厂,认为机砖厂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70多万元,由于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差距,经浦南镇政府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到漳州市多元调处中心调解。前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机砖厂一次性给付邓家人9万元经济补偿。
【说法】漳州市多元调处中心:
10岁女童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和当事机砖厂都要担责
漳州市多元调处中心主任赖水顺称,本案中小秋才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倍加看护,确保其人身安全,本案中小秋到水坑边玩耍酿成事故,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对本案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机砖厂常年取土形成水坑,机砖厂负有看护职责,并应在明显位置竖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经过此处的行人注意,水深切勿到坑里玩水或者到坑边玩耍,以免发生意外,作为水坑的所有人,机砖厂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应负一定责任。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