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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2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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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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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货款问题 漳州灿坤被诉
漳州中院一审判决灿坤支付货款,但对方因产品质量问题需支付违约金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本报讯 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马达,后因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货款,被广东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漳州灿坤应支付货款300余万元,鑫达电机与第三人联元公司支付给漳州灿坤违约金123万余元。灿坤实业发布公告称,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漳州灿坤准备提起上诉,故本案对漳州灿坤财务指标的影响尚待最终审理结果。

判决书显示,漳州灿坤与鑫达电机于2009年7月签订合同,约定向后者采购马达产品。从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双方共确认八次采购合同订单,后因鑫达电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漳州灿坤拒绝支付部分货款,并终止合同。

2011年12月,鑫达电机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漳州灿坤立即支付欠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

次年1月,漳州灿坤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并申请追加有合同关系的广东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元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判令解除相关订单,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要求漳州灿坤应支付给鑫达电机货款300余万元。鑫达电机与联元公司支付给漳州灿坤违约金123万余元。解除鑫达电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灿坤之间未履行的10个批次订单,驳回其他诉讼、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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