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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财经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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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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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寄存超期被没收? 霸王条款!

N本报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游雪芳 刘朝辉

【维权日记】

时间:9月6日

地点:鲤城温陵路一KTV

维权主持人:鲤城消委会

维权心得:自己掏钱买的酒没喝完,寄存在KTV,一个多月后要去提取,KTV却以“超过期限”为由不给了。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经常需要酒水寄存,“逾期作废”这样的规定依据何在?工商部门认为,寄存酒水设置期限是霸王条款,不合理,娱乐场所无权“没收”。为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可事先约定,如延期寄存,则收取一定的费用。

【维权案例】

今年8月,陈先生到鲤城温陵路一家KTV消费。当天,陈先生将没喝完的20瓶啤酒寄存在KTV。9月6日,陈先生再次去KTV消费时,要求提取这些啤酒,却被KTV拒绝。KTV称,酒水寄存的期限为1个月,过期作废,而陈先生寄存的酒水已超过一个月期限,故而不能提取。

接到投诉后,鲤城消委会介入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让陈先生领取这些啤酒。

鲤城消委会提醒,酒水寄存“逾期作废”在一些娱乐场所普遍存在。“寄存酒水设置期限,过了期限就没收,这是霸王条款。”消委会表示,寄存的酒水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只是让商家代为保管,所有权仍归消费者,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逾期作废”的规定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鲤城消委会认为,娱乐场所应将寄存物品返还消费者。为避免纠纷,双方可事先约定一个合理的寄存期限,到期通知消费者取回物品或提醒消费者及时消费;需要处理的,应事先征求消费者意见。双方事先还可明确约定,如商家延期寄存一段时间,可实行有偿保管,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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