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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2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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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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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参建民宅 被高压电击伤
泉州中院认为,屋主、承包方、分包方及电力部门,均应担责

N本报记者 韩影

本报讯 在晋江永和镇,工人田某飞在参建民房时被高压电击致6级伤残。因该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均无资质,且屋主存在选任过错,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屋主、承包方和分包方均应担责,共同赔偿20余万元。近日,该案被泉州中院发回重审。

晋江永和镇的村民陈某打算兴建民宅,将工程发包给老乡王某星承建。王某星又部分分包给重庆人罗某中,26岁的贵州小伙田某飞就在罗某中的建筑队。

去年1月9日,田某飞移动钢筋时,碰上邻近供电所的高压电缆受伤,落下6级伤残,附加两处10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仅医疗费就花去数万元。田某飞委托律师将屋主、承包方和分包方告上法庭,索赔27万余元。

晋江法院现场勘查发现,陈某房屋与肇事高压电缆相隔仅3至5米,电缆线与电线杆连接处外露。该工程的承包方、分包方以及受害人均无相应建筑资质。

晋江法院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按各方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罗某中不具备相关资质,具有一定过错;罗某中作为雇主,未对田某飞进行岗前培训,施工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也具有一定过错;王某星将工程分包给罗某中,也有一定过错;屋主未查明王某星是否具备建筑资质,具有选任过错。

晋江法院一审认为,田某飞应自行承担10%责任,分包者担责50%,陈某和王某星各应担责20%。

罗某中等人不服上诉。泉州中院认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电力部门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追加电杆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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