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魏暾
本报讯 2014年1月1日起,厦门将施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近日,厦门市出台了经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
新办法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已在厦门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同一笔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贷的本金。无房职工租房申请提取用来支付上一年度房租时,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总额和家庭年工资收入50%。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刚性购房贷款需求,新办法新增了贷款额度“保低”的规定:允许职工在其贷款额度计算值低于保低贷款额度(20万元)时,可申请按保低贷款额度确定。即当经计算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小于20万元时,申请人仍可得到20万元的贷款。
新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由原只定向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扩大为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内,最长可贷30年,两个或以上借款人期限按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则为10年。办法还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新办法简化了公积金提取程序。取消了偿还贷款必须提交银行出具的信息证明;取消了非厦门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厦门市申请提取时必须提交的户籍证明和《具结保证书》。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委托他人代办的,不必再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只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时无需提供家庭困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