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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4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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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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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免征营业税
漳州地税局:涉及面较窄,基本很少出现

N本报记者 朱加良

本报讯 昨天,一则“财政部: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新闻,引起不少市民关注。网友惊呼,原来这项政策已经默默执行了两年了。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共三条,涉及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为第二条,已于2011年1月1日执行。

漳州市地税局税政一科主任张旭艺昨天表示,这项政策确实已经执行多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就有相关规定。2010年,出于楼市调控,该项政策废止,到2011年又重新实行。

张旭艺说,根据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是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的。而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故实际操作中,这种状况很少,原先涉及面也不是很广,到目前为止基本很少出现。办理时,可凭个人建筑施工资质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那么,房产转让中,其他免征营业税的情况有哪些?

张旭艺说,按当前政策,二手房交易中,普通住房使用满5年后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使用不满5年转让的,则按出售价格全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使用满5年转让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取营业税。目前漳州市区普通商品房标准为:一是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下的;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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