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网友“35446905”:我的房子去年5月租给一个姓林的女子,租期一年,并答应她每月25日付房租。刚开始两个月,她会准时交房款,后来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再后来干脆不接电话。其间,有人代付了一个月。去年12月底,林姓女子写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说春节后就还钱。
春节过后,电话又打不通了,我只好出示相关证件请师傅开锁。结果撬开门,她就在房间内。
我换了新锁,没把钥匙给她,让她尽快想办法。又过几天,门又敲不开了,钥匙也插不进去。我再次请师傅开锁,结果她竟又在房间里。我们只好第二次换锁。
今年2月20日,她终于搬出去了,至今还有2000多元房租未给,电话不接,短信也不回了。
网友们纷纷表示这位房东“太仁慈”,“签合同的时候里面应该有一条,如房租超过多久没交就可以解除合同,叫她搬出去。”还有人感慨,“中国好房东,你家还有房子要出租吗?”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周双古律师建议,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房东在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中特意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在该条款中约定具体的交房租时间,并约定如果逾期,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后,立即通知租客来处理遗留物品”,为防止租客不来取东西,条款中还可约定,租客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处理遗留物品,房东可以在房屋所在居委会等第三方见证下,对物品进行合理处置。
N本报记者 郑娟娟 曾炳光 杨清竹 见习记者 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