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志坚
本报讯 物价涨了,养老金是不是也该涨?厦门的赵先生起诉的这一案件有了新进展。
前天,赵先生收到了思明区法院寄来的案件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故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自2013年3月起,于每月二十日前按月支付赵先生保险金48.008元直至赵先生身故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赵先生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
首先,关于领取时间,保险公司认为应从交费期满的次月,即2013年11月开始领取保险金,但投保单中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0岁,因此要从赵先生的生日当月(今年3月份)开始领取。
而对于双方最有争议的领取标准,法院认为,应依约按附表一即“个人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男)”计算。赵先生27岁购买的保险,满50岁时保险公司每月应支付的保险金为48.008元。
赵先生提出,应按照厦门市城市人口人均年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和领取养老金。但法院认为,赵先生所投保的系商业保险,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自2013年3月起,于每月二十日前按月支付赵先生保险金48.008元直至赵先生身故为止。同时,驳回了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3年前,赵先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购买了十份养老保险,每月支付10元,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岁。今年3月,赵先生年满50岁,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要继续缴交到今年11月,到12月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赵先生按要求一次性缴清了保险金,但根据合同上的规定,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只有48.008元。这怎么够?“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10元占到了工资的五分之一,是个不小的数目,”对此不满的赵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案件于10月23日开庭审理(本报10月24日曾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