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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7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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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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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行走 乘客被撞身亡
大巴车同意他就近在服务区下车,运输公司一审被判赔20万

N本报记者 韩影 通讯员 郑辉明 邱冬凌

本报讯 湖北的蔡某生夫妇乘坐大巴回家,但途中,两人在离家较近的高速服务区下车,5分钟后,在高速路上行走的蔡某生被撞死。交警认定,蔡某生与客运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近日,鲤城法院一审判决,大巴所在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余元,该判决本月初生效。

蔡某生和妻子柯某都是湖北蕲春人,事发前在惠安打工,2011年8月18日下午,两人搭上惠安到湖北黄石的大巴。次日凌晨4时40分许,大巴车行至沪渝高速公路蕲春二里湖服务区北区时,因此处离老家较近,蔡某生夫妇便下车,然后从服务区出口匝道进入高速公路主干道,往老家方向行走。

5分钟后,蔡某生被一辆轿车撞上,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当天,湖北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蔡某生承担次要责任,而大巴车违规在高速上卸客,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因此,客运方应与蔡某生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同年,蔡某生的家属将客运方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告上法庭。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柯某提供的车票显示,当天运输出发地为惠安,目的地是湖北黄石,而蔡某生夫妇在高速服务区就被允许下车,运输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运输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蔡某生违法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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