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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7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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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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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广州拟限广场舞 要健身也要宁静

背景:广场舞制造的噪声饱受诟病,成为“全国现象”。日前,广州市人大代表为《广州市公园条例》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条例》拟规定,公园内邻近学校、医院、居民楼、机关办公大楼等区域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预计明年年底前可正式出台。(11月13日《新快报》)

观点1 禁舞侵犯健身权

广场舞,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健身方式,老少皆宜。立法禁止广场舞是对公民跳舞锻炼权利的打压,是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侵犯。人都有年老的时候,选择跳舞健身本身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理应得到公共空间的保障。尤其是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这个问题恐怕会越来越突出。

对于跳舞扰民,我们一方面要进行一定的引导,一方面要开放、建设更多的公共空间,解决“船和桥”的问题。

(左崇年)

观点2 应严禁用高音喇叭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是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把荔湾湖公园、越秀公园、黄花岗公园等公园都列为一类混合区,昼间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显然,禁止“公园噪音”早就有法律依据,缺的只是实施细则与处罚措施而已。用高音喇叭外放舞蹈音乐,让几百米外的居民楼都不得安宁,就更别说近在咫尺、同在公园里的其他市民了,应严禁。

当然,一些媒体把类似广州的立法称为“公园特定区域禁止广场歌舞”,无疑是对立法原意的曲解。只要不使用音响设备,歌舞声不是太吵,超出相应的分贝标准,就不会影响到他人,也不会被禁止或处罚。

(杨国栋)

观点3 多方协商更重要

限制广场舞区域,看上去作用很大,一下子就解决了问题,让广场舞在划定的圈子里跳。然而,执行起来难度却不小。跳广场舞的老人不会轻易让出地盘,执法人员也不可能一直守在那里,直到老人都回家。

希望通过立法,限制广场舞区域,企图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是一种懒政思维。既然强制性措施效力不明显,不如采取协商民主式的做法,管理方与跳广场舞的老人各让一步,选择折中的方法,既不侵占老人们的跳舞空间,又尽量减少扰民。双方约定,将音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对周边人群的工作、学习、生活造成干扰;时间定好,在规定的时间内跳广场舞,不可以无限制。(倪恒虎)

微言

@新华视点:温州4人非法酸洗冶炼金属致一村庄多人腹痛、肠道溃烂,被法院分别处以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和每人3万元罚款。政府花120多万元来善后。

@新华视点:罚款12万,纳税人却要投10倍钱为其恶行买单。环境污染是人们最憎恶的事情之一,要震慑和惩罚不法分子,必须严法当头,切莫宽管松判。

@新京报:近日,到山东谈项目的浙江商人冯言法,因“形迹可疑,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被从酒店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盘问,随后死亡,盘问录像缺失。家属要求追责,官方回应:“(带冯至派出所盘问的)只是巡逻队员,不是公安警察,反渎职够不上”。

@新京报:警察依法有盘问权,但不能滥用。商人曾说身份证在酒店房间,何以不让他取了核实,就拉去派出所?给警察盘问权是为方便执法,维护治安,不能反成安全威胁。

@财经网:曾有一位镇长这样自我吐槽:“说我们是一方诸侯,恐怕是‘猪猴’吧。乡镇长是‘猪’,特别能吃窝囊;乡镇书记是‘猴’,县里一敲锣我们就得上场。”

@财经网:话糙理不糙,基层公务员“权力无限小,责任无限大”。

□来论

“扔人执法”扔掉了人性

继武汉城管鲜花执法、眼神执法之后,陕西铜川市城管又发明了“扔人执法”:把一位在市区内占道经营的小贩拉到了城外约20公里的山野,然后弃之路边。目前,4名当事城管队员已被停职检查。(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从表面看,这不过是城管与商贩的又一次冲突,说到底,还是两个症结使然:一是城市管理的政策取向,二是城管执法的弹性自由。

轻易就能限制人身自由、将公民扭送上车,这样的做派,显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扔人固然令人愤慨,但如果还是就事论事地致歉了事,点到为止的姿态,怕并不会真正起到作用。城管自然要受到责罚,逼着城管去驱逐商贩的制度如何自处?谦抑的执法权究竟靠什么才能规范出来?

没有天生的坏商贩,也没有天生的彪悍城管。在身份之外,他们也不过就是有着平凡喜怒哀乐的市民。真正该反思的是为什么一旦双方有了社会化的身份,就变得剑拔弩张、水火不容?凶蛮而张狂的权力,被驱赶与被丢弃的权益,在戏剧化的“扔人事件”中再度呈现,这不单单是执法方式的沉疴,也是公共管理取向上的症结。

“扔人执法”的本质,无非是“扔人性执法”。群众路线如火如荼实践了这么久,为什么连底线的依法执法、规范执法都难以兑现?这个问题,也许只能从城管制度本身求解。(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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