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11月22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黄步强 杨蔡鹏 本报讯 近日,漳州市政府转发出台《漳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意见》,对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原则、认定机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申请知名商标的商标需是有效注册商标,无权属争议,已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连续保持稳定;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产值、销售额、利润、税收、广告投入等)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名靠前,且发展势头良好;商标权利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建立了商标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或人员;商标权利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拥有良好的信誉,近两年无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商标所有人申请市知名商标时,须先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经评审确认具备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进行公告。 |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