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私自购买生猪屠宰贩卖,昨日,丰泽区人刘某、蔡某及贵州人姚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丰泽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介绍,刘某、蔡某系夫妻,家住东海街道宝山社区,他们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便向姚某购买生猪,在家中设置屠宰场进行宰杀。宰杀的生猪肉也没有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就在法石社区摆摊贩卖。今年2月份以来,刘某夫妻还雇请姚某帮忙宰杀生猪。
3年来,刘某夫妻共宰杀生猪约100多头,销售生猪肉约计25万元。今年6月,丰泽警方在宝山社区,抓获刘某夫妻及姚某。
据了解,今年4月份,《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解释第1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认为,刘某、蔡某、姚某因违反国家规定,共同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
N本报记者 尤燕姿 涂传之 林莉莉 通讯员 罗德棉 庄萍萍 林咚咚 林咚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