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方锦燕
市民林女士:5月19号,我收到一笔200元的货款,是直接汇进我卡里的。第二天,我把卡忘家里了,没及时把钱缴上。后来,一个朋友的老婆难产,找我借钱,我就把卡里的钱取出来了,包含那200元。我计划改天再垫回去,或者在工资里扣除也行,没想到,取钱当天下午,我就和老板闹矛盾,第二天就擅自离职了。本来,老板还欠我35天的工资,现在说我携款潜逃,不给工资。这事,我向劳动部门投诉近半年,至今没结果。
福建省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亚斌:携款潜逃是民间的说法,按照这一情况,法律上的说法有两种,一是挪用,一是侵占。
挪用是指户头用于平时的转账汇款,一到规定时间要上缴钱款而没上缴,私自用于盈利、挣钱等用途。而侵占是指伪造假的户头,故意占有钱款,拒不归还。两者都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限额,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按林女士说的情况,她的户头如果平时也被借来代收钱款,按照惯例多久要跟老板结算,就要在规定期限内结算完。如果没有及时结算,并有目的地借给他人,有挪用的性质。由于欠款不多,情节轻微,够不上行政处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并予以道歉,就可以了。
而她与老板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因为这笔钱款引起,则是另外一回事,应另行处理,不能混为一谈。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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