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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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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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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N据新华社电

本报讯 财政部28日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实行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同时,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外,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以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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