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商量的余地,可偏偏有人因为种种原因,心存侥幸,最后承担恶果,后悔也来不及了。
看看这些人的侥幸心理:洪某拿法律人道的规定当护身符,一再偷窃;阿海觉得索要当男小三时的“损失”很合理;徐某华觉得事情过去多年,赃车谁也记不得。可犯法就要担责,再多的理由,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不想承担恶果,当初就不要心存侥幸,不想歪招就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