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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财经/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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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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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也违法

N通讯员 柯荣锻 张恺 见习记者 洪燕茹

本报讯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也要挨罚。前日,晋江罗山工商所办结了一起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案件,并对当事人陈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经调查,当事人陈某在明知该工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罗山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也对场所租赁方进行了查处。

工商局执法人员提醒大家,在从事场所租赁、运输等经营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验相关方的有关手续资质,在避免自己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同时,也避免一脚踏入违法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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