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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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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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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食品药品“黑名单”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问题严重

N法制晚报

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意见,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将纳入“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适合本办法。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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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纳入“黑名单”的行为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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