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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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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韩影 泉州王小姐:我在丰泽一鞋厂工作,公司法定节假日一直加班,而且都不发放相应工资,同事们都在抱怨。另外,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作时间均为26天,请问公司这样的待遇合法吗?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孙忠秋:首先,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有相当于“带薪休假”的权利。如果您节假日被安排加班,依照相关规定,您的薪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结算: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的月工作日应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你们劳动合同关于月工作时间的约定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月工作时间,你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该情况,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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