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福建泓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声明人因福建泓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诏安县南湖公园片区南环城路南侧的土地(地块九),面积为22983.40平方米,产权证号:诏国用(2013)第12654号(见评估报告漳德信土估报字[2013]A073号);位于诏安县南湖公园片区南环城路南侧(地块十),面积为47522.70平方米,产权证号:诏国用(2013)第12656号(见评估报告漳德信土估报字[2013]A074号);位于诏安县南湖公园片区玉峰南路西侧(地块十一),面积为35245.50平方米,产权证号:诏国用(2013)第12655号(评估报告漳德信土估报字[2013]A075号),共三块土地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支行办理抵押贷款,为明确抵押物的权限特声明如下:
一、福建泓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未出租、出借或设置任何担保权利;
二、如任何第三人对抵押物享有租赁或担保权益应在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支行申报并提供凭证,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声明人:福建泓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