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纪卓峰 许悦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政府出台《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漳州市列入第二阶段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漳州市将从2014年第一季度开始,与厦门、泉州、福州部分区域同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漳州市在深入调研并积极借鉴上海、广东和我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根据文件,漳州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有七项内容(详见下述)。
此外,2013年12月20日工商总局已批复同意漳州市使用新版营业执照。
新版营业执照为竖式排版,将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内容。新营业执照将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适用于在试行地区范围内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集团,因其特殊性,营业执照(登记证)按照现行样式保持不变。
改革将放宽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会不会导致市场管理的混乱?
对此,漳州市工商局局长吴子华表示,“‘宽进’之后必然要有相应的‘严管’。面对‘宽进’之后日益增长的市场主体,‘严管’的任务会更加艰巨。工商部门将严格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一要求,提升工商部门服务和监管的理念,转变服务和监管的方式,改革创新服务和监管的机制、手段,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漳州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七项内容
1.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取得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拟保留企业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需许可的经营活动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需要特别管制的公司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规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机关不再进行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4.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一般经营项目及其他许可项目,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灵活表述经营项目用语;允许内资企业在设立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5.试行外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6.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实行抽查监督制度。
7.建立异常名录制度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将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还将通过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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