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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7版:财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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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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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家上市公司承诺未履行
证监会出新规,勒令6个月内规范,不履行承诺将受罚
有些上市公司股改时的承诺至今未兑现

N中新 21世纪

3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新规”)。

证监会表示,经检查发现,在两市2493家公司中,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这意味着,A股共有1711家上市公司欠股民一个交代。

证监会认为,上述公司有些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此外,有较多公司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例如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

证监会表示,为了改变上述情况,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当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先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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