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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2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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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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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宣判
超标近90倍排污 晋江一制革企业触“污染环境罪”

N见习记者 洪燕茹

本报讯 制革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含铬废水,铬浓度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89.7倍。近日,晋江法院对我省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进行宣判,因污染环境罪,晋江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美、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笼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去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及安海镇各部门联合对可慕村的制革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并通过厂外雨水沟排入外面的排洪沟,流向安海湾。执法人员提取水样,发现水样中总铬浓度达到13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89.7倍(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为1.5mg/L),涉嫌污染环境罪。

近日,晋江法院宣判此案,认为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吴某美和许某笼对此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相关链接

2013年6月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其中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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