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明知幼女未满14周岁,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此外,还引诱这名幼女卖淫。
经云霄检察院提起公诉,6日,云霄一嫖客被云霄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获刑5年;又因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2012年7月,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将小丽(化名)叫到其家里,并招来黄某。黄某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诱使小丽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2年8月间,周某在其家里,以金钱为诱饵,明知小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几天后,周某以金钱为诱饵,打电话叫小丽到其家中卖淫,并叫来两名嫖客。嫖客尚未到达之前,周某先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一次。后周某又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小丽卖淫。
因周某、黄某及同案人李某等人对被害人小丽的侵害,小丽在案发后,经厦门市仙岳医院诊断,患有轻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周某两次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而被告人黄某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此案是在去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云霄法院首起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同时也是福建省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