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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2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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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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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令小偷下车 硬汉司机被捅伤”追踪
涉寻衅滋事罪 小偷被批捕
因司机伤情鉴定变重,公诉罪名或改为故意伤害罪

N本报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高达源 郑智伟

本报讯 欲上车扒窃,被司机喝令下车,小偷谢某均一怒捅伤司机(详见本报2013年11月19日N1版报道)。近日,龙海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谢某均。

检察官介绍,批捕时,司机的伤情鉴定是轻伤。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量刑上,致人轻伤的,寻衅滋事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从重原则,他们以寻衅滋事罪批捕谢某均。不过,1月14日,司机的伤情鉴定更改为重伤,按寻衅滋事罪,还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如按故意伤害罪,刑期将达3到10年。估计公诉阶段,可能更改罪名,按故意伤害罪予以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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