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淑芳
本报讯 近日,一条“年终奖多发1元 多缴税千元”的帖子在网上热传。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获悉,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出现,也被称为一元的“临界点效应”。
网传:多发1元=亏1200元
根据网友提供的《新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临界点》,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6个临界点,有的原来年终奖更多,但是扣税后的实际所得却更少;有的原本年终奖相当,但是扣税后的实际所得却相差,甚至出现税后收入相比更高的情况。比如年终奖18000元和18001元,适用3%和10%的税率,税后收入却是17460元和16305.9元,年终奖少的反而多出了近1200元,而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这些临界点是否靠谱?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税收的相关规定,这6个临界点确实存在。也就是说,年终奖只要多发1元,就有可能被扣去约1200元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个税怎么算?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年终奖金计算政策与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有很大差异。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我国目前个税实行七级税率,年终奖在计算时,要先以总数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比如全年奖金为1.8万元,除以12个月后,适用第一级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0=540(元)。也就是说,在某些年终奖金区间内,可能出现税前税后反常的情况。通过仔细测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共有6段,分别对应3%~45%的税率。
建议:发购物卡不如发年终奖
此外,业内人士还告诉记者,除年终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考勤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薪人士来说,单位将不同名目的年终奖合并在一次发放是较为“合算”的。而有些单位用购物卡、各种礼品以及免费旅游等方式代替奖金奖励员工。对此,税法也作了明确,即“所发生费用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