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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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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兵(泉州市丰泽百鹤村餐馆投资者): 我局于2013年10月10日向你送达《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环罚字〔2013〕2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停止经营;2、缴纳罚款贰万元;3、缴纳加处罚款贰万元。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泉丰环催字〔2013〕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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