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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8版:同城/厦龙·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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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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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撞沙堆受伤
施工方担同责赔5.3万

N通讯员 陈立烽 邱龙 本报记者 简伟雄

本报讯 施工方将石沙堆放在路边,占用道路,不想,一摩托骑手雨夜骑车经过摔伤。前天,经上杭法院成功调解,上杭一建筑公司向受伤的陈某支付5.3万元赔偿金。

去年年初,上杭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工程,常将施工所需石沙堆放在上杭临城镇利民路附近的公路边。同年12月10日晚7点多,上杭人陈某在雨夜骑摩托经过这里,撞上路边的沙堆后受伤,治疗共花费10.7万元。

经上杭交警部门认定,这家建筑公司未设立安全标示,未及时清理障碍物;同时,陈某在雨夜也没有降低车速行车,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因没能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将这家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

上杭法院认为,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标示,违反规定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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