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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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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曾令顺 谢加成 本报讯 日前,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项目主管工程师欧某受贿案,经龙海市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欧某分别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基建工程部、漳州开发区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管理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市政工程的职务之便,先后10次收受他人贿送现金72000元、购物卡18000元,总计90000元。 法院认为,欧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9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欧某主动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投案,可以减轻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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