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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12版:财经/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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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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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燃气灶
鲤城一经营者被罚5万元

N本报记者 李秋云

本报讯 近日,鲤城工商局临江工商所对辖区市场上销售的燃气灶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等一系列商品开展检查。这些产品都是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无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

临江工商所先后检查了辖区十多家经营燃气灶具的店家,发现有两家销售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燃气灶具。经查,其中一家所销售的产品,有许可证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而另一家销售的燃气灶,经营者无法提供许可证。经产品标注的生产者所在地的广东佛山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协查证实,该企业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地有关部门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而鲤城这家经营者则因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灶,被处以5万元罚款。

“燃气灶具是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一般消费者在选购时光从表面根本无法判断质量,生产许可证标志就成了重要信息。”临江工商所庄所长介绍。

工商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燃气灶、电热毯等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应仔细查看是否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许可证编号,而许可证编号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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