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志坚
本报讯 厦门保障性住房或将只租不售。日前,厦门市人大网站公布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月18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
修订1
保障房“只租不售”
目前,厦门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定是2009年实行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简称原《条例》)。该条例将保障性住房区分为租赁和购买两类,并划分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具体品种。
《修订草案》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制度作出调整,将“可租可售”改为“只租不售”,删除原法规中与出售相关的内容。
对已经递交申请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购买家庭、已经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已着手制定相应的过渡方案、对策和措施,并报厦门市政府研究。
修订2
保障对象明确为中低收入家庭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界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此次,《修订草案》将厦门保障对象范围明确为中低收入家庭。
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已经调整,因此他们不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在厦门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鉴于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修订草案》修改为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修订3
社区不再发放轮候登记号
原《条例》制定时参考香港的做法,确立轮候登记制度。在请人向社区居委会申请时,社区会给申请人发放轮候登记号码。这造成市民误认为只要有轮候登记号,就是符合资格的,政府必须分配给保障性住房。
为消除市民的理解偏差,《修订草案》删除由社区居委会“发放轮候登记号”的规定。
修订4
租赁不能转为购买
出租和销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对象是不同的。目前厦门市的保障性住房就申请量而言,租赁的需求远大于购买的需求,建设的进度又远满足不了申请的需求。
如果允许保障性住房由租赁转为购买,势必加剧保障性住房本已尖锐的供需矛盾。按公共租赁房只租不售的原则,《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条例》关于租赁转购买的内容。
修订5
建立申请家庭的信用档案制度
《修订草案》新增了信用档案制度,新增规定,厦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申请家庭违反规定的,由厦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对其中按照规定取消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以及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