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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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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大面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餐馆小聚,拿出自己准备的酒水时,服务员脸色“晴转多云”,或是声明“谢绝自带”,或者要求收取“开瓶费”,否则这酒不能喝。 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这样的“霸王条款”存在时间之长,甚至让不少消费者麻木。究其原因,除了背后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外,没有明令禁止,也成了各方的“借口”——酒店经营者有了“合法收费”的借口,行业协会有了“背后力挺”的借口,公权力部门则有了“民不举官不究”的借口。 开瓶费本身,就是一项“莫须有”的收费——既不是有形的商品,也没有配套无形的服务,无论是否“明示”、收费是否“合理”,都没有存在的理由。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而它的“孪生兄弟”开瓶费,也应该同时“寿终正寝”。 新“消法”即将施行,各相关部门的配套细则令人期待。部门当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让消费者有更足的底气,向一切霸王条款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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