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2月20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N本报记者 廖海霞 通讯员 尤祖荣 吴雪萍 本报讯 二十七八岁的泉州男子彭某、李某、李某某,专找酒驾者“碰瓷”再索赔,对方因酒后驾车怕追责,不敢报警,不得不赔。三人用这种手段作案8起,敲诈了33000元。 因犯敲诈勒索罪,石狮法院前日一审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李某某因参与作案4起,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这三人是从2012年年底开始“碰瓷”这事儿,直到去年8月8日晚凌晨0点,遇上了石狮人李先生。当时,李先生刚从一家酒店出来,坐上了一辆小轿车。三人以相同手段“碰瓷”,并索要6000元作为车辆损失费。 并未喝酒的李先生当场报警,这三人就此事发。 | |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