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志坚
本报讯 没有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须限期补建。昨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与之前一审时相比,该草案新增上述规定,并将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列入草案中。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
另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也被列入该草案中。
二审《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也提高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罚款数额由砍伐林木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改成“7倍以上10倍以下”,提高了处罚的最低额。而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采砂、洗砂排污活动的,其中罚款数额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改成“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本报曾报道过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一审。该修正案(草案)提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公租房不能再由租赁转为购买。与原条例相比,该修正案(草案)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原《条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报2月15日曾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