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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财经/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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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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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编制全省统一合格电动车目录

N本报记者 李思玲 练仁福

本报讯 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虽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但省级地方法规仍属空白。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今后拟需要先登记再上路,所有超标电动车将不得上路行驶。3月15日前,市民可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提意见建议。

严管数量大速度快的非机动车

草案拟规定,“将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列入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该项规定主要考虑到这三类非机动车数量相对较大、价值相对较高、速度相对较快,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道路交通的发展状况影响也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它们实行登记制度管理。

实际上,今后要实行登记制度的非机动车不仅限于上述三类,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都要纳入法制化管理。同时,草案对非机动车登记程序、提交材料、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号牌悬挂等都拟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编制全省统一的产品目录

待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套关于我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合格产品目录也计划随之公布,进入产品目录的非机动车才能合法销售、登记上路。

据了解,目前我省福州、泉州部分地区公布了当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但各地标准存在差距。今后,这套产品目录将由省质监局会同公安、经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并在“省办法”出台60天内予以公布,日后还会根据实际适时予以更新。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对电动自行车等实行目录管理,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促使非机动车生产者依照非机动车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避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流通领域,最终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生产;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对列入本省公布目录的非机动车,可免予检测,有利于简化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三是为当事人在非机动车进行登记时提供方便。

超标车不能上路但给过渡时间

一些尺寸、质量、时速都超标的电动车将逐步退出市场,禁止在路上行驶。草案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过,当前全省多地的超标电动车存量庞大,我省也计划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采取限期淘汰的方法逐步取消“超标电动车”。这个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而且超标车只能在划定的范围内行驶,超出范围、超出过渡时间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将被处罚。

草案称在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废旧电池要有回收台账

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为避免污染环境,草案也从监管职责和生产、销售、维修从业者义务两个方面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管理拟作具体规定。

如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蓄电池和从事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或者利用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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