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洪燕茹
本报讯 昨日上午,晋江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集体诉讼案。晋江世纪华庭业委会的6名业主代表,集体起诉世纪华庭的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返还3000元/户的燃气初装费。业主们认为,该项费用应纳入开发商开发产品的成本中,包含在房价里,不应另外收取。而开发商则表示,天然气管道是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所以费用不包括在房价中。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前 被收燃气初装费
晋江梅山的李女士是世纪华庭的业主。2008年4月,她买下世纪华庭一套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她被要求交纳3000元燃气初装费。包括李女士在内,开发商共收取600多名业主燃气初装费合计186万元。
了解到开发商收取这项费用不合规定,去年12月,李女士等6名业主代表向晋江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3000元/户的燃气初装费。李女士认为,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该项费用应纳入到开发商开发产品的成本中,并包含在房价里面,不得另行收取。世纪华庭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明文约定“房产价格不包括燃气初装费”,向业主另外收取初装费,是利用格式合同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业主,这种做法违反了价格法,这一项约定应为无效条款。
开发商:初装费是代燃气公司收取
世纪华庭的开发商是晋江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昨天上午,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最早的设计图纸中并没有天然气管道初装的设计,天然气管道是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费用不包括在房价中。另外,这笔初装费是开发商代晋江新奥燃气公司收取的,实际受益者为燃气公司,要返还也应由燃气公司返还。
被告方律师还指出,被告代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时间发生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业主在买房前早知需承担燃气初装费,但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业主如果不愿意交纳这笔费用,大可拒绝买房。对此,原告律师表示,原告在买房时,并不知道交纳这笔费用是对自身权益的侵害。
庭审最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政策链接
2007年11月12日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第二条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按照此规定,我省在2007年11月12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
□相关新闻
晋江:去年1月,晋江晋兴御园小区近400户业主,被开发商要求交纳3000元/户的燃气初装费。开发商晋兴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并不知道相关部门有出台规定“要求不能收取燃气初装费”,但承诺尽快给业主们一个答复。晋江市发改局物检所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确实不该收取燃气初装费,并介入调查此事。当月23日,开发商公司决定为所有业主办理退款。
漳州:2011年3月,漳州家芗0596小区有业主反映,办理交房时,被开发商收取每套3000元的燃气管道安装费。开发商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回应,为每套房安装燃气管道,他们垫付了200多万元钱,向业主收费是收回垫付款。
漳州市物价局调查后认定,高力置业收取该费用是违规收费,责令退还收取573套房的171.9万元燃气管道安装费。这起维权事件历时1年多,高力置业最终退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