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韩影 通讯员 蔡崇谋
本报讯 昨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协调,销售仿冒“绵竹酒”的周某与供货方厦门银琦酿酒有限公司一起,赔偿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10万元。
周某在永春县桃城镇经营一家食杂店,2012年年底,永春工商检查时发现,周某销售的“绵竹酒”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经查,涉案酒品是周某从厦门银琦酿酒有限公司购进,共310箱,已销售28箱。去年1月,永春工商对食杂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酒品,罚款6200元。
随后,剑南春酒厂向泉州中院递交起诉状,将食杂店及厦门银琦酿酒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索赔30万元。昨日,本案在泉州中院一审开庭,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基本达成协议,周某答应在一周内支付赔偿款4万元,厦门银琦酿酒有限公司则承诺,一周内付给原告赔偿款6万元。